(一) 申请签发出口产品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条件
1. 符合给惠国普惠制原产地规定的"加工标准"、"百分比"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
2. 必须是在我国国内生产、制造或加工装配的产品。
(二) 申请和签证的程序
1. 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部门,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正式批难的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国独资经营出口产品的公司、工厂或审批机关指定办理此项工作的部门。
2. 申请部门必须持有审批机关所发证明文件和承办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补偿贸易、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外国独资经营的协议、合同副本、本批产品成本明细单等有关文件,及时向当地商检局(处)申请注册登记,经商检局(处)审核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者给予注册登记,并发给准予申请证通知书。 3. 凡经过注册登记的部门申请签证时,应在出口装运5天前携带申请书和按要求填好的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式三份),中国出口商业发票副本及签证商检局(处)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送交商检局(处)。
4. 同一产品,如果每批加工制造所用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构成不同,申请部门还需及时分别(分批)提供产品本明细单由商检局(处)审核。
对外加工装配产品合同履行完毕,如果签订新的合同申请部门需重新向当地商检局(处)办理注册登记。除由内地运至口岸结汇的商品外,各地商检局(外)不直接受理异地的申请(包括补发及修改证书),也不接受在国外的外国(包括华侨)公司、厂商的直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