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依照相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以及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依法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
2. 易制毒化学品;
3.放射性同位素。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2.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4.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6.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7.易制毒化学品;
8.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1.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三大类。
2.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3.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临时进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1.纳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包括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监控化学品、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巨型、中型及小型计算机等两用物项技术。
2.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3.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
4.如《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一)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的物项和技术,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验核手续。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自动失效,特殊情况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的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填制时证面的进出口商、收发货人应分别与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相一致。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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