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填写开证申请书和开证备查表,并加盖公章。
2.按所开信用证的金额交纳等值的保证金或等值的有价证券,包括银行存款单汇票等。如采用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方式时,担保函需经中国银行确认后,方可生效。如使用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开证时,在交足人民币的同时还需提供一份有外汇管理局盖章的额度支付书。同时在提交银行的开证申请书背面加盖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核销章。
3.如申请人需要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可向银行提交一份有申请人印章的修改申请书。
4.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将交给申请人一份信用证的副本,同时收取开证金额1.5‰的开证费。
5.当银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银行将通知开证申请人取单。申请人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取单并在五天内通知中行是否需要拒付,逾期不回复,银行将视为接受单拒并同意付款办理。若要办理拒付,申请人需将全套单据退交银行,同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付理由。
6.信用证失效后,申请人须填写书面申请索回证下所余保证金余额。申请书中须注明收款行名称和帐号。
以上为目前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办理业务中如遇特殊问题还可与中国银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