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 航空公司及其地面代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及相关公告要求的填制规范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2. 企业在进行报关单申报时,报关单提运单栏不再受20位的截位限制,其必须与初始提运单号一致(此处的号是标识在运单的右上角,往下拉有取消截位实例)。如无法确认的,可到海关总署网页中的“在线服务-舱单信息”(网址为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9406),通过舱单信息予以确认。
3. 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12360;或直接联系浦东机场海关和虹桥机场海关。
上海海关
2016年12月15日
▽▽▽举个 • 例子
目前
根据截位规则处理,向海关传输的舱单为55569132663_80007292
2016年12月20日起后
取消截位规则后,则向海关传输的舱单为55569132663_GRZ80007292
文章来源:上海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