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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解除监管的要求

发布作者:dggadmin 发布时间:2017-09-01 09:44:31 点击率:
(一)海关对进口设备的监管年限及其计算方法: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玻璃等)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五年

 

  原则上以该项进口设备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如果企业实际使用时间已超过监管期的一半,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投入使用,向主管海关报告后其未使用的时间可计入监管年限。 

 

(二)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设备已满海关监管期限,经广东省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后,向海关递交设备手册、进口物资审批表正本、进口报关单正本、经外经委审批的申请报告连所需解除监管的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设备解除监管手续。若监管期未满,企业将设备转让、出售给国内单位(不包括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经海关批准,按照其进口后使用时间折旧估价后补缴有关税款。企业也可将设备退运出境。

 

1、企业办理设备解除监管,需提交以下单证:

(1)设备解除监管报告(经外经委加注意见)

(2)设备手册;

(3)进口报关单;

(4)来料加工企业附外商自愿放弃设备产权的报告。

 

2、企业办理车辆解除监管,须交验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解除监管报告(外经部门盖章);

(2)填写《申请表》;

(3)年审卡(正本); 

(4)进口审批表(正本);

(5)进口报关单(正本);

(6)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

(7)行驶证(复印件)2份;

(8)车辆附加费缴费凭证(复印件);

(9)车架及发动机号码拓印件2份;

(10)如车辆以个人名义进口委托他人办理时,须交验车主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非个人名义进口须交验盖有单位印章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或监管期满,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如不退运出境,又不留用,可向海关申请放弃,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进行处理。

 

  若企业因生产加工或自身发展等需要留用不作价设备的,可向海关申请解除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海关按如下规定办理:1、监管期限未满的,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2、监管期限已满,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办审批(1998年1月1日前进口的可免审批),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出环节增值税。3、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或1998年1月1日后进口、监管年限已满要求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才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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