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提单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还有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收货人本来不是当事人,但各国为了便利跟单信用证制度的实施和提单的转让,往往通过立法规定善意受让的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法律地位,明确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承运人除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以外,尚有其他人,如无船承运人也常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租船合同下,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谁是该提单的承运人,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通常有以下3个方面可作为依据:
(1)租船合同下的船舶由谁控制和占有;
(2)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其抬头是以谁的名义表示的;
(3)提单是谁签发的。
以定期租船合同为例,在该合同下,货物运输在不同阶段中,船舶分别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控制和占有。为了保护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常把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提单内的“合作承运人”,如果货物受损,他们应负连带责任。
2.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在海上运输中,出现实际承运人可以有下述3种情况: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某种意外情况发生,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得不转运,尽管提单上没有约定可以转运,但提单背面的自由条款规定,承运人安排转运是允许的,此时转运承运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下,常发生承租人与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种运输是承租人通过他租用的船舶运输的。所以承租人是承运人,而出租人则作为实际承运人。
(3)在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中途转船港已有约定。此时二程船的承运人即为全程联运或转船提单的实际承运人。
3.托运人
“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上述说明了托运人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或者第二种,将货物实际上提交给承运人的人。
在实际业务中,提单上有关“托运人”这一栏内常填写的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但买卖合同如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安排运输的是买方责任,即托运人应是买方,这就和上述第一种的定义发生了抵触。为了不影响当前的实际业务中的具体做法,故设立了第二种,即将实际上向承运人提交货物的人也作为托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