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分担,我国《海商法》作了以下两种规定:
(1)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的运输的部分负责:
①根据上述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②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提单持有人既可以向承运人索赔,又可以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③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应当由对方承担的责任部分。
例如,在租船合同或转船运输情况下,如果货损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从承运人(承租人)那里取得赔偿,而事故是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区段内发生的,承运人可根据租船合同或转船运输合同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2)分段责任制:
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分段责任制主要发生在签发转船提单的情况下,其适用条件:
①提单中载明了实际承运人的名称;
②提单持有人能够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即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
③该实际承运人有承担责任的能力。
否则,即使有这种约定,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