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现行通关流程是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作业流程。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后,采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新型通关管理模式,在企业完成报关和税款自报自缴手续后,安全准入风险主要在口岸通关现场处置,税收征管要素风险主要在货物放行后处置。
海关在“分步处置”模式下,第一步,风险防控中心分析货物是否存在禁限管制、侵权、品名规格数量伪瞒报等安全准入风险并下达布控指令,由现场查验人员实施查验。对于存在重大税收风险且放行后难以有效稽(核)查或追补税的,由税管中心实施货物放行前的税收征管要素风险排查处置;需要在放行前验核有关单证,留存相关单证、图像等资料的,由现场验估岗进行放行前处置;需要实施实货验估的,由现场查验人员根据实货验估指令要求实施放行前实货验估处置。货物经风险处置后符合放行条件的可予放行。第二步,税收征管中心在货物放行后对报关单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批量审核,筛选风险目标,统筹实施放行后验估、稽(核)查等作业。
根据“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流程,税收征管作业主要在货物放行后实施。税管中心前置税收风险分析,按照商品分工,加工(研发)、设置参数、指令和模型;对少量存在重大税收风险且放行后难以有效稽(核)查或追补税的,实施必要的放行前排查处置;对存在一定税收风险,但通过放行后批量审核、验估或稽(核)查等手段,能够进行风险排查处置及追补税的,实施放行后风险排查处置。
2017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上海、广州和京津税管中心,实现进口领域全部运输方式和税则章节全覆盖。
税管中心是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所建立的“两中心”之一,主要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对涉税申报要素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处置,重点防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税收风险。
3个。分别是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上海)、海关总署税管中心(广州)、海关总署税管中心(京津)。
按照商品和行业进行分工。
负责机电大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包括税则共8章(第84-87章、89-92章)、2286个税号。
负责化工大类(化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包括税则共30章(第25-29、31-40、68-83)、2800个税号。
负责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及航空器等商品,包括税则共58章(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3461个税号。
税则第84章为税管中心(上海)负责的章节。
税则第22章为税管中心(京津)负责的章节。
全通模式下,税管中心(京津)将负责全国范围内进口的第1-24章、30章、41-67章、88章、93-97章,共58章的商品。如果您申报的报关单为上述章节商品,则属于税管中心(京津)管理涉税申报要素的范围。
在全通模式下,自2017年7月1日起,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专业审单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关接受申报,向企业发送“接受申报”回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退单,发送“退单”回执。
企业在收到税管中心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中留下的关员联系方式及时与关员进行沟通联系,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根据“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流程,海关对企业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抽查审核主要在货物放行后进行。相关进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需及时与上海税管中心进行联系,并根据其具体要求(包括途径)补充提供材料。
若上海税管中心认为需由首都机场海关协助联系企业补充提交相关单证资料,上海税管中心会下达验估指令至首都机场海关,首都机场海关接收指令后会及时与企业进行联系,届时企业则需按照首都机场海关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目前,企业可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自行选择是否“自报自缴”。企业未选择“自报自缴”模式的,进口货物仍按现有税收征管模式办理。
海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推进情况,适时全面推广“自报自缴”。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海关自2016年11月起启动“自报自缴”试点。“自报自缴”是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由进出口企业、单位依法如实、规范申报报关单税收要素,并自主计算、申报税费后自行缴税,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如实合规申报、及时足额纳税的责任,使征纳双方的责任边界更加明晰。
改革前的作业模式是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后审核涉税要素,组织验估、查验等作业,企业按海关审核的税费缴纳后,海关放行货物。
实行“自报自缴”后,变为企业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企业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货物放行后,海关根据风险分析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必要时,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
企业可以在申报环节选择“自报自缴”模式,一次性完成报关、计税、缴纳,即:
(1)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系统如实、规范录入报关单涉税要素及各项目数据;
(2)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进出口企业、单位需在当日对税费进行确认,不予确认的,可重新申报);
(4)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进出口企业选择“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的,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受理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
选择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担保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登陆电子支付平台查询电子税费信息,并确认支付,申报地海关现场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选择柜台支付模式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的纸质税款缴款书后,到银行柜台办理税费缴纳手续。
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海关通关系统自动扣减相应担保额度后,进出口企业、单位按汇总征税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手续。
海关向企业提供智能化辅助计税服务平台。海关将根据使用情况对辅助计税服务平台进行优化。
“自报自缴”模式下,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该税款缴款书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自报自缴”模式下,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
已在海关办理汇总征税总担保备案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在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根据现有规定,汇总征税的适用企业是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海关将根据汇总征税推广情况,研究扩大汇总征税适用企业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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