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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与“海运单”的选择 (二)

发布作者:dggadmin 发布时间:2017-06-30 09:40:03 点击率:
2承运人的选择

  作为承运人的集装箱班轮公司都是以“客户是上帝”为其服务理念的,所以当客户提出使用“电放”或使用海运单的要求时,除非该船公司没有自己的海运单,船公司都会满足客户的要求。然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选择使用“电放”的依据和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非常特别,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加交付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灭。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法律给“电放”赋予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放”的原理是异地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参照了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是,“异地签单”仍然是存在着问题的,并且也有人对其做法提出过质疑,可以说“异地签单”做法的后果存在着不确定性。

  严格按照本文给予“电放”的定义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给“电放”以后承运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局限于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endorsed)后转让,“电放”时如何实施的问题。

  (3)“电放”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选择使用海运单的原因

  海运单无论是在国际贸易方面(如国际商会制订的INCOTERMS)还是在国际航运方面(如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海运单统一规则)都已经有了十多年的惯例、规范可循。而“电放”实际上是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基本上按照海运单流程操作的一种方式。因此,必要时选择使用海运单对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而言,可以在避免因使用“电放”而可能产生的问题同时,又有惯例、规范可供当事人遵守。所以,当需要时,承运人选择使用海运单是较为妥当的。

  3货方的选择

  此处所指的货方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和买方,通常他们也就是运输合同中的货方,即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同样存在着是选择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正确的选择将使其既能满足流程上的需要,又能维护自身权益。

  托运人(发货人)的选择

  首先,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发货人)应该了解“电放”的基本概念。“电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例如,当采取信用证方式作为支付货款的方式、并遵守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UCP)时,就不能使用“电放”,因为UCP500规定的海运提单要求是全套正本,而“电放”却要求托运人(发货人)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对“电放”的概念不明确,所以会有在“电放”的同时,承运人再签一份正本提单的错误做法等,千万不能效仿)。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选择汇付作为支付货款方式时,由于买卖双方互相信任,且不需要以提单作为收取货款的保证,所以此时就可以使用“电放”。但是,如果卖方对收取货款存在任何疑问,就应注意能否在“电放”后,安全、及时地收到货款。

  其次,托运人应了解在使用“电放”的情况下,由于必须将全套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主管机关检查时要求提供或者当与承运人发生争议时,托运人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影响其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可以使用“电放”的情况都可以使用海运单,而使用海运单比使用“电放”更安全,更能引起托运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注意力。所以,对于托运人(发货人)而言,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收货人的选择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洽谈买卖合同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而当其作为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时,却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对收货人来说更显重要。实践中,买卖合同偶然也会约定“电放”,但大多数情况下却是卖方提议、买方予以接受。

  买方作为收货人也应了解“电放”的基本概念。由于“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将接受托运人(发货人)的指示来确定收货人(记名提单除外),并且在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收货人的名称可能被改变。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如果是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则不存在提货的风险。但是,如果是收货人先支付货款,然后才有权提货,则就存在着付款后无权提货的风险。

  另外,“电放”情况下,收货人同样不能取得提单,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可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使用海运单是根据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的约定,而使用“电放”则可能是临时的决定。因此,对于收货人而言,选择使用海运单既可以按照海运单的规则保护自身利益,又可以注意到使用海运单的条件和风险。所以,收货人同样应该选择使用海运单。

  4结束语

  “电放”实践在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中已经有了近十年的历史,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许多船公司不拥有自己的海运单,而货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所以,使得“电放”在实践中广为流传。当承运人、无船承运人以及托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了解了“电放”的原理和海运单规则、承运人也拥有了自己的海运单后,大家就会逐渐弃用“电放”而采用海运单了。当然,使用电子提单的程序建立后,班轮运输实践中使用的单证状况又将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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