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成都铭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双流大件路南段空港国际城1期1栋1003
电话:18180916160
座机:028-81502070
QQ:1391326313
邮箱:forever_lge@126.com
你现在的位置:新闻动态 > 公司新闻 >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

发布作者:dggadmin 发布时间:2017-06-30 09:28:06 点击率: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现就中转确认书提交事宜公告如下:

 

自2017年7月10日起,对于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52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的情形,如果海关已收到有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且与进口人申报内容一致,海关不再要求进口人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如果海关未收到相关中转确认书电子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仍应当提交中转确认书正本。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28日

 
版权所有:成都铭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16007006号-1     联系电话:18180916160/028-81502070
顶呱呱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