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内销售。如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海关许可。上述转内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汇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应及时想海关缴纳原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准内销。
11. 受国家管理和禁止的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有什么具体规定?
加工复出口成品为应经批准的19种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要事先报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发《登记手册》,具体审批程序和规定如下:
(1)凡按规定需要报批的进料加工业务,不论使用何种外汇,经营单位需凭正式批件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请出口许可证。
(2)凡属国家以批准下达的出口计划内列名19种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所列品种和数量进行审批,发给申请单位“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原材料审批表”,同时抄报经贸部。经营单位凭核发的“19XX年出口计划内商品进口原料审批表”和所签合同副本或定货单向海关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凭当年出口计划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经贸部有关发证单位申领进料加工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各专业外贸、工贸总公司计划内自营部分由总公司按此办法审批)。
(3)上述19种商品进料加工超计划或计划外出口,以及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经营单位报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审查平衡后由省(区)、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或主管总公司逐笔报经贸部审批,海关凭经贸部审批的计划外或超计划外出口商品的批件和经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或定货卡片核发《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证单位凭经贸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发出口许可证。
(4)经营19种需加强宏观管理的商品和8种国家禁止出口商品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是承担国家出口创汇的有该两类商品经营权的进出口企业,其他企业不得经营。
12.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单位再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料、件加工为半成品后,转让给其他承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时,原进口料、件的单位应会同该承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生产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并可继续予以保税。该承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申领新的《登记手册》,但可面予办理进出口批准手续。对以执行完毕合同所余的料、件,也可采取结转办法将剩余料、件转入另一合同中继续加工成品出口,海关继续予以保税。
13. 进口料件调拨使用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料件如需要异地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单位,应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1式2份,报主管海关批准后,1份交调入地海关留存备案核销,1份退接受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14. 进料加工合同完毕后怎样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合同执行完毕后1个月,经营单位应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及《进口料使用表》、《核销申请表》等有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审核无误后,准予核销结案。
出口合同中规定由国外客户免费或有价提供的原辅料的包装物料,加工成品后,如有剩余,由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海关同意后可以转入其他出口合同中继续加工出口,如有内情,应及时补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