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成都铭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双流大件路南段空港国际城1期1栋1003
电话:18180916160
座机:028-81502070
QQ:1391326313
邮箱:forever_lge@126.com
你现在的位置: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1号 关于2017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

发布作者:dggadmin 发布时间:2016-11-09 10:41:13 点击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6年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1月7日

 

 

 

附件: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览表

 

 

\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版权所有:成都铭达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蜀ICP备16007006号-1     联系电话:18180916160/028-81502070
顶呱呱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