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手续完成后,货物即装上船,开航。
二十四、取回提单(B/L)
船公司须等到货物已装上船(B/L上有记载On Board Date),并启航后才签发提单,因此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就可到船公司领取《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二十五、发送装运通知
出口商将货物运出后,应向买主寄发《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尤其是在FOB、CFR术语下,保险由买方自行负责时,出口商须尽快发送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凭此办理保险事宜。
二十六、备齐相关单据办理押汇
货物装运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规定,备妥相关文件(商业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货物运输保险单、商检证书、产地证、信用证等),并签发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向出口地银行要求押汇(Negotiation)。以出口单据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融资。
二十七、通知结汇,给付收汇核销单
押汇单据经押汇银行验审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即拨付押汇款,通知出口商可以结汇,同时收取一定押汇费用。此外,银行还将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给出口商。
二十八、核销
出口商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他相关文件(出口收汇核销单送审登记表、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商业发票等)向外管局办理核销,办理完成后,外管局发还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
二十九、出口退税
核销完成后,出口商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三联)、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与商业发票前往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
三十、议付后交单
押汇银行议付后,将押汇单据发送到国外开证银行,要求偿付押汇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