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Q2:有何法律依据,求正解?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Q3: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及份数详情?
A:《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Q4:纳税人应提供何种资料?
A: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提供)
5.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Q5:办理流程不明了,可支招?
A: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并与纸质资料的内容一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Q6:注意事项,请告知!
A:办理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审核未通过,告知纳税人不予办理原因。
Q7: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时限方面有何要求?
A: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Q8: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为……?
A:5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单证证明的资料、信息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除外)。
Q9: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A: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来源:北京国税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