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发布作者:dggadmin 发布时间:2016-08-08 10:47:09 点击率: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 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 报为普通货物。
《规定》中,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则要求,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同时,要求拟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载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任何破损、撒漏或渗漏,并按规定进行适当的衬垫和加固。出口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内拟装载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货物拼装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